使用情形 一、2464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 不在場,現場營業施工中,施工人員稱係承包第三人久鼎餐廳的工程,裝潢系爭建物,110年5 月14日經員警查訪,承租人白駿德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 止;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經鎖匠開鎖入內,內部為營業場 所,經營『Terra Taipei』酒吧,營業時間為下午9點到凌晨4點,內部有3個包廂,1廳;嗣 一、2464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 不在場,現場營業施工中,施工人員稱係承包第三人久鼎餐廳的工程,裝潢系爭建物,110年5 月14日經員警查訪,承租人白駿德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 止;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經鎖匠開鎖入內,內部為營業場 所,經營『Terra Taipei』酒吧,營業時間為下午9點到凌晨4點,內部有3個包廂,1廳;嗣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114年2月4日現場查訪紀錄所示,第三人卓訓暉表示現為 久鼎餐廳使用,做為朋友聚會,不對外營業,租期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出租人係王 坤炳、承租人係謝旻曄(卓訓暉的員工),每月租金為55,000元;又112年8月16日第三人尤淑 燕具狀提出租約影本,租約載明其使用標的物之時段為每日下午3點至晚上7點共計6小時,晚上 7點時應將全場清潔完成,杯子洗淨交給晚班經營者,租期為109年2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 止,租金每月12,000元。4967建號建物係位於中山北路一段83巷13號第一層未登記部分,因未 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 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其他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 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2464、4967建號因第三人尤淑 燕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7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 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其餘久鼎餐廳承租部分,因係於查封後所成 立,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拍定後點交。 二、經假扣押案件查封現場調查,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 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