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合法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件查封筆錄記載及債權人調查不動產現況後陳報,本件標的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沈O O,租約至114年8月止。 二、依本院110年司執字第106286號案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建物依肉眼判斷,於臥室窗框下方 有些許壁癌,尚無嚴重滲漏水、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等重大瑕疵。經該案鑑定人詢問社區管 理員及監委,其表示本件建物並未持有停車位。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1年3月5日蘆警分刑字第1110005644 號函復,本件建物最近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 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 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