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屋況正常,無漏水、無車 位,其係被陷害。社區總幹事稱有積欠管理費。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屋內物品甚多。另據前 案拍賣公告所載,屋內斷水斷電(本件鑑價報告之照片電燈似有亮,惟無法確定現在實際情形 為何),債務人似在屋內放置汽油,鄰居稱債務人曾在屋內燒東西,曾報警處理。本件標的大 門貼有許多似為債務人書寫之紙張。本件標的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非民國71年到73年間所建 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又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 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故應無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惟仍需經科 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828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4月9日桃建照字第1130023975號函稱,「三元段828地號領 有(84)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160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 金。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