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之親屬(弟)在場稱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又本件 拍賣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大湖路一段1251之1號房屋(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有 權人為第三人林○忠)、1251之2號房屋、鐵皮屋、鐵皮停車棚坐落占用土地,然上開部分建物 及地上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上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135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含原始建物之增建及原始建 物旁之二層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一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即上大段132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大湖路一段1251之1號、農舍、使用執照字號:79年7月3日桃觀鄉建使字第076號、所 有權人:林○忠),而該建物占用土地法律依據不明;又本件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之範圍或法 律爭議,將依實體訴訟裁判為準,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八、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