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之代理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 人自住,有停車位於地下二樓之編號55號,617地號為建物公設,作為圖書室使用。另依鑑定報 告記載建物所在之社區為地中海水花園。惟前揭停車位部分,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情形等,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請求遷讓其上汽機車等情 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僅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因係 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六、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42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與編定為龍潭都市計畫(民國63年11 月30日)商業區,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 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 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