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情形│一、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母親表示該建物6、8號原為兩棟建物,現已打通合成1棟,並表示為家人自住,經警察機關調查,為債務人家屬占有並自行使用。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為建物442建號,坐落本市樹林區樂山段79、80、82地號,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詢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該建物屋頂(第四層)為新違章建築,列管拆除,日後有被拆除之危險,拍定人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標的之土地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因建築物不能與基地之使用分離而獨存,故於建物與基地同屬債務人所有時,為避免僅就建物或基地拍賣,事後衍生所有人間複雜之法律關係,故本件土地及建物依據強制執行法本法第75條第3項規定,合併拍賣。 五、經本件標的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進行調查,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經查尚無前開相關紀錄,另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06年1月1日至113年9月23日間曾受理5次救護案件報案紀錄。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另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為住宅區。惟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