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院現場查封時,經執行人員以肉眼檢視,標的建物為辦公室格局,有數處隔間、廁所,屋內隔間牆有部分裂縫。經詢問社區管理員,標的建物無地下停車場。二、依承租人張O遠向法院陳報之租約,標的建物已出租,租賃期間為112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4萬元,每期應繳納12個月租金,並按年於每年4月1日前支付。本件標的係於112年9月21日查封,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