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4961建號、1080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23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兒子在場,經入內檢視房屋現況為空屋,有部分積 水,無人居住使用,天花板有部分塌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三、1080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第二層增建及頂樓增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 0月29日函覆稱:10807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