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2656建號、3881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2年5月26日現場查封時,發現樓梯間及屋內有油漆剝落及滴水情形,同年12月8日現 場勘測時,經開鎖入內檢視3樓房屋現況係無人居住使用,3樓頂樓增建無大門,據在場員警稱 係債務人朱建興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 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 (三)388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3樓增建部分為3樓建物之前、後陽台,3樓頂樓增建部分與主 建物(2656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月24日函覆稱:388 1建號建物係位於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 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