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568建號拍定後點交,建物座落基地以外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張○玄在稱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72-7地號及195地號為水源路二段195巷道路及旁邊甲山林社區綠 地;1083-1部分為水源路二段125巷道路,部分為社區公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