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原經按鈴無人應門,經安和苑管理中心聯絡本件標的址租客蔡宜頻。租客 蔡宜頻自行自內開門,並出示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並請債權人拍攝該租約到院。在場人租 客蔡宜頻稱社會住宅是1年1期簽,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8,000元,社宅與債務人徐文忠簽 3年約,租客蔡宜頻之租約係其母親巫珮樺簽訂承租。室內4房2廳2廁,無其他影響交易情 事。另稱承租地下3層21車位使用(每月租金3,500元)及機車車位40號。債務人徐文忠嗣後到 場表示確認上述租客所稱均屬實。依債權人陳報前開租約影本,可知本件標的由債務人徐文 忠同意包租業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下稱寄居蟹租屋公司新北分公司)包租代 管,並於113年5月17日簽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同意由寄居蟹租屋公司新北分公司包租代管 並轉租,期間自113年5月25日起至116年5月24日,並由寄居蟹租屋公司新北分公司轉租予承 租人巫珮樺,租賃期間自113年5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租金每月28,000元,有卷附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許有執事務所租賃契約公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另據債權人陳 報債務人徐文忠與承租人巫珮樺另就停車位(含汽車、機車車位)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 113年5月25日至114年5月24日,每月租金3,500元,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 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本件拍賣時,前開租賃契約已屆期,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20號、021號,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 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 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 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 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 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