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3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蔡O龍占有使用,租期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