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月10日到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3001建號及3009建號已打 通,房屋目前已搬空,停車位目前無償出借予第三人使用,無增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 件除車位部分因第三人非不爭執在查封前無權占有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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