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1316建號、2084建號、2361建號及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740建號於查封前已出租他人使用,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故均不予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316建號為研究苑社區之保全大樓,2084建號為同社區體育館,2361建號為同社區管理中心;第三人何O玲在場稱2740建號係承宏數位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117年8月31日止,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四、1229地號、1236地號、2740建號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其餘不動產無抵押權登記。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