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監察人張○堅稱,現場原係經營「下一站台北」 旅店,因疫情關係現已無營業;現場除懸掛「下一站台北」之招牌亦有懸掛「百戰百勝網 紅娛樂」之招牌。並依張○堅稱「百戰百勝網紅娛樂」已無營業,與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 份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並未終止,另因標的空置欲由許○芳代為管理,故另與許○芳成立 短期租賃契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本院於110年11月15日現場履勘之使用情形,似共同出租與第三 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並訂有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 日至118年4月30日止。惟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3263號強制執行卷,第三人摩莎曼 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108年4月15日北院民認豐字 第001042號公證人蘇青豐認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未見本件標的即2197號建物及其增建 列於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之附件內。嗣本院於111年4月6日履勘時,債務人之監察人張○堅稱 台北日記與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租約並未終止;另就同一標的短期出 租與第三人許○芳,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租賃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0日止, 租金為每月200,000元。而就同一標的是否出租與相異之承租人,渠等間之實體法律關係之 釐定,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 無人異議或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拍定後點交;如拍定前有人異議且尚未駁回確定 者,則拍定後不點交。 三、屋內另有內梯通往頂樓加蓋(即拍賣之4449建號建物),構造及使用上均無獨立性,現場係 作休息區使用;頂樓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8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 第1083037184號函,建號建物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四、室內有部分漏水。另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 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0日 北市消調字第110304931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110年12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73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2月24日會輻字第110001728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 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4877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 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