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本件標的出租於「全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建物2樓有夾層增建,並經 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承租人為「全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另經地政人員指稱 340-1地號土地係坐落於本件建物「門牌號碼中正南路197號」前方之空地,現為騎樓。該 340-1地號土地係102重使字第367號使用執照(102重建字第3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7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260668號函可稽。實際情形仍應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前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標的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經抵押 權人聲請除租後拍賣,經本院於112年2月21日為除去前開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本件建物 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如備考欄所示,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 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 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 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3314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 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681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新違章建築」,並「限 期拆遷或整理」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 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 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 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 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