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分於111年1月18日、同年3月8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履勘現場,社區吳育鳳代理經 理到場稱:系爭拍賣物非陳明昌居住,係由李小姐承租,有位於B3第30號之停車位。承租人李 佳芳應門,入內查看屋內狀況,債務人及李佳芳稱,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租期109年11月1 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2.新路段967-3地號為社區大樓車道旁之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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