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據本院查封筆錄及民國111年11月18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自行居住使用,建物地下室 有停車位。另據鑑定報告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本件土地為 拍賣之建物占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1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 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 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