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第811-2地號土地位於新榮路43號建物門口騎 樓用地;第818、819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第825、835地號土地部分為本次拍賣未辦保存登 記1413建號建物基地,部分為新德街12巷18號建物占用。拍賣建物至現場履勘時大門未鎖,一樓 前半部為債務人經營之茶行(茶米奮鬥館),前案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邊間套房為債務人及其家人 自住使用,一樓後方與新德街12巷18號共用出入口,隔有套房出租;二、三樓隔有多間套房及雅 房出租使用;四樓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隔間,目前無人居住使用,2樓走廊及4樓有漏水之 情形。拍賣建物一樓債務人經營之茶行、邊間債務人居住之套房及四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第141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815、820、 821、836、838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合計50.78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非屬債務人所有且使用 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