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黃懷宗,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起至113 年1月止,無增建;另B4有平面車位,編號4等語,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 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定;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執行 標的並無列管,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現勘時觀察 標的並無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現 象;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 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 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