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該址為一樓店面,大門深閉,無人應門,據大樓管理員表示該戶自108年3月起即未見人出入,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水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事項;復於108年7月16日及同年9月9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會同員警開鎖入內測量,經檢視該建物前半段店面有許多書櫃、書籍及辦公桌椅等,後半部住家傢俱完整,客廳有一門與前店面互通,據地政人員表示該建物前半段店面、後半部住家部分於廚房及廁所上方均有增建夾層,無電、有水。再於111年3月29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經大樓管理員在場稱該屋已3年無人進出、無車位,門首封條未被撕除,嗣會同員警開鎖入內,經檢視建物無水、無電,日曆停留於2019年3月等節。本件拍定後點交。
2‧編號2744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10月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12749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執行法院因查封時無人應門,履勘時債務人亦未在場,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惠覆是否為海砂屋、凶宅,均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菊字第18794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