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及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張○珍稱,現由其居住使用中,與前屋主即林○靜(已死亡,本件債務人係繼承其遺產)訂有口頭之租約,約自民國93年即居住在此,每月均有給付租金予林○靜,自林○靜死後之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亦為其所繳納,依據其與林○靜之承諾繼續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未附車位。拍賣之320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7月11日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陽台、夾層),屬新違章建築,部分俟行政送達程序完成後依序執行,部分依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3088建號之建物謄本記載其主要用途為自由職業事務所,此部分亦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在場人稱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另經函詢主管機關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