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承租人楊先生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09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租金每月17000元,承租人表示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但聽債務人稱房屋於民國107年間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後承租人提出與債務人另訂之新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及本件拍賣房屋為凶宅之相關新聞網頁截圖(新聞日期為106年12月13、14日),惟該新聞內容並未記載明確之建物地址,併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承租人與債務人之新租賃契約係於不動產查封後始訂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而承租人與債務人之原租賃契約租期已於111年8月間屆滿,故雖承租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此時承租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建物查無海砂屋、輻射屋情形,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資訊,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