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查封時,262-1地號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稱262-1地號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318巷13弄14號1樓房屋右側道路(供通行用)及後方增建部分占用;建物部分據債務人邱O鈞及其母親在場表示,房屋係自住,無出租出借或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無增建等語,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1年8月11日函覆本院稱:是否為海砂屋、兇宅或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因無官方正式資料可查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困難。另有關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等情形,或雖未在海砂屋列管名冊或原能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內,均因未能入內勘察,或相關單位未作相關檢測等,有查證之困難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