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1年7月25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第三人林○宸在場稱係前屋主之子,已住20幾年,雖房子由父親賣給債務人,但自己一直居住於此,未曾搬遷,無聽說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等情,不清楚有無車位。屋內內梯通往12樓,未發現增建。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嗣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5月20日函覆本院稱:有關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創等)因素,尚需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精密分析化驗始可得知,現勘時無法確認是否凶宅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返還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