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件拍賣標的2259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人王O錚稱係由其子王O傑向天強公司購買,現由王O傑居住使用中,目前產權認定有糾紛。王O傑並於110年11月16日向法院陳報105年11月17日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本件拍賣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85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458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404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2853號函覆,經查訪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2‧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丁字第110543號,返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