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於111年5月26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鄭○師在場,經詢問在場警衛本件房屋是否為凶宅?其稱上個月才任職不知是否為凶宅。經按門鈴無人應門,會警並請鎖匠開啟門鎖,屋內有沙發、家具、冰箱、床等在內,無電可開燈,地上積灰塵、蜘蛛絲,對面鄰居即主委稱此屋非凶宅,遺產管理人表示同意現場所有物品當廢棄物處理。遺產管理人稱現為空屋、無出租。主委表示B1停車位上車號5436-FH汽車使用人為被繼承人林○謙。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上車號5436-FH之汽車應由拍定人與遺產管理人自行處理該車之去留。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第三人即主委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債務人對上開事項則未予陳報。惟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21日函復本院:消防局曾於110年3月23日至拍賣標的物現址救護患者即被繼承人林○謙(救護原因記載為吞食藥物,患者已呈現OHCA,抵達現場時患者意識迷糊、呼吸、脈搏、血壓量測不到),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情形建物內是否已符合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所獲之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或其他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請應買人注意。
3‧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鄭○玲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