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49建號目前係債務人謝O桓及其家屬自住另有地下室有兩個房間,2718建號係1849建號之增建物作為廚房使用,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1年8月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43813號函示列管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依本院110年重訴字第526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應予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30條準用同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故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對執行標的均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