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定後點交。
2‧111年6月21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債權人陳O玲稱輻射、海砂不清楚,無火災受損,以前有地震受創及房屋漏水,但已修復,債權人稱房屋由其居住,面對廁所之房間由陳O慈出借朋友使用,後改稱由子女自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代位債權人林O玲分割共有物,如林O玲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
4‧除買受人為339建號共有人外,339建號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