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未場,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大樓總幹事於現場稱:本件建物未配置車位。另保全人員稱:須由6樓建物屋內始得通行至7樓,並無共用梯可達7樓。110年12月23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到場並開鎖使執行人員入內,屋內為毛胚屋。債務人於現場稱:建物不附車位,未租借他人使用,現水電均不通,故無法使用。復經本院定期111年7月26日履勘現場,據第三人王O節在場稱:其係債務人之朋友,現場為毛胚屋,無人使用,並無配置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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