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79及9812建號拍定後點交(第三人蔡○霖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981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467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3月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48398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