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6建號拍定後點交。2‧111年9月27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稱2276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車位,經檢視樓梯間有漏水痕跡。110年11月8日現場指界123-1地號土地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103巷119弄66號建物東方擋土牆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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