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件拍賣標的2340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為空屋,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現場隔間與登記形狀不同,經測量確認室內有7.03㎡之面積與2476建號建物(即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98號)重疊,此部分需應買人自行解決,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95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464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0年10月2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68464號、1103068480號函覆,99至110年間未發現涉有非自然死亡;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64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2‧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祥字第83567號,給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