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及2781建號拍定後點交(111年6月7日查封時發現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另於111年8月 15日勘測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781建號建物係為廚房及衛浴之一部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78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362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 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1年8月2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1822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 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