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現場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況無人居 住使用,無增建,非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無嚴重漏水、火災、地震等受損受創之情形。
二、另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1年10月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房屋現況平時無人居 住,僅偶供朋友借宿。現況同假處分查封時。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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