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在場稱該屋現與隔壁99號打通使用居住,惟實際使用狀 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 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32、33,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 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 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 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尚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 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 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