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1347、436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11年6月28、7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屬自住,建物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地震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等語;經檢視發現4362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有另一出入口可直接通往1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436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7月14日函覆稱:4362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