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開鎖由警員陪同債權人、執 行人員入屋內查看,屋內有漏水痕跡、壁癌,雜物甚多,另據地政人員稱後陽台有外推增 建。本件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12月29日德警分刑字第1110048894號函所載,經警員訪 查本件標的附近鄰居,鄰居表示未聽說本件標的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