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現場查封時,經詢問債務人之女兒,標的現為債務人之女、母、姪子及租客居住。陽台 及廚房有排水口阻塞。據債權人及現住人陳報,拍賣標的配有1個地下車位,位於地下一樓 19號車位。惟前揭停車位部分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 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二、依債務人陳報之租賃契約(公證書),租賃標的為部分建物(套房一間及19號車位),每月 租金新臺幣7,000元,租期自109年11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前開出租部分不點交, 其於建物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