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否: 不點交
一、據第三人詹進中表示,債務人是其大哥之兒子,長年未居住此處,該建物一直以來是由其與 其母詹劉秀鶯所居住,復據執行人員目視屋況,屋內外雜物很多,屋況欠佳,另據第三人詹 劉秀鶯具狀陳報稱其本件標的建物有永久使用權(並提出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30號民事簡 易判決為據),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使用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二、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50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