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債務人之子表示,拍賣標的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應無 增建,亦無火災受損,無影響交易之情事。並表示建號2575號為地下停車場,車位編號為47 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 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建號2507為債務人與家屬居住,拍定後應予點交。
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四、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67,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