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於假扣押執行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具狀表示,系爭建物出租於第三人曾00,租期自 109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嗣於本件執行時,債務人具狀表示,系 爭建物出租於第三人曾00,租期為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本 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1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11月30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 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 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 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九、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 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