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3389建號拍定後點交(111年3月30日查封時發現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二、441─2及455─1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1年3月30日指界發現係為3389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 備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