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596建號建物,於111年1月4日現場執行時係出租予第三人 (租約自109年8月10起至114年8月10日止,租金新台幣五千元),相關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肆仟元。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地上權不塗銷。五、本件拍賣標的59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258─1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若該權利人於土地上有建物且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則有優先承買權。另建物所有權人亦若符合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證明文件,亦有優先承買權。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刊登於法院拍賣網站或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258─1地號土地為平鎮 (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75年12月5日)住宅區,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