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到場,地政人員稱,無增建,9463建號及9469建號相通,內部多處漏水及壁癌,債務人稱有2個車位,但因其為受託人,未住該址,無法確定,另據債權人陳報稱地下室尚有2個機平式停車位,惟車位編號不明。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備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陸仟元。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