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2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與其前配偶所生的小孩即第三人覃筱涵、覃筱容居住使 用,無出租予他人,另據債務人陳報該建物有些微地震受損及輕微漏水之情形;標的3229建 號建物為停車場(坡道平面)兼防空避難室,債務人所有車位位於地下3層,編號43號,位於2 根樑柱中間,可利用空間較大,現況目視可以停入2輛車輛。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5849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4月19日北市警信 分刑字第1113026822號函覆,該單位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系爭建物無是 類案件報案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4月20日會輻字第1110005513號函覆,未包含 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 第111613079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3223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3229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 位,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