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1年7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第三人稱是另一第三 人無償出借與其借住,於同年4、5月間入住,並稱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等情形。惟債務人於同年12月27日向本院陳報其不曾將本件拍賣標的出租或 承諾予第三人借住,請應買人注意。 第三頁 民 事 執 行 處 司法事務官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點交情形如備註欄。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六、本建物查封時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又債務人於同年12月27日向本院 陳報其不曾將本件拍賣標的出租或承諾予第三人借住,經本院命該第三人提出占有之依據而 迄今仍未提出。本件如債務人陳報屬實,則拍定後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 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有權源之 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 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