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據現場查封時在場人丁應傑稱,係由其向債務人李世根承租使用中,租約有二 份,第一份租賃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經公證第二 份租約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8年2月22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又據承租人稱標的 房屋有一點點海砂屋,有地震受創,漏水情形普通,1744建號建物為住家,1750建號建物則 位於地下室之雙層機械車位,本件因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2506建號為1744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占用鄰地148-1地號土地,占有使 用權源不明。又依據前案(即本院109司執字第69656號)卷內查詢資料,台北市政府建築管 理工程處於109年12月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82952號函覆,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之新違章 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特別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4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