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民國111年10月12日)據債權人稱債務人曾健維係於該處自殺,因大門深鎖且 鎖匠稱係特殊鎖,故未開鎖入內。嗣經債務人郭淳頤律師即曾健維之遺產管理人於111年11月2日 至現場委請鎖匠開鎖入內,未見內部有人居住使用之痕跡,且無水無電。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檢送之現場勘查採證紀錄表,債務人於110年3月11日被發現陳屍屋內,經相驗研判死因 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關於第92 地號土地,於民國65年5月31日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應買 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本件標的第3509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院以現場目視之方式予以調查後,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 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 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不得異議,拍定 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如不同意上開事項者,請勿參與應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