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民國111年7月27日)據債務人稱目前係自住,有停車位,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 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 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另第678地號及停車位因係拍賣應 有部分,故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12,502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關於第 678地號土地,於民國75年12月5日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 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本院以現場目視之方式予以調查後,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 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 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不得異議,拍定 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如不同意上開事項者,請勿參與應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